环保税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同时排污费停征,两者相比,环保税关注的重点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是针对常规污染物收费,今年以后会更关注对高污染物的征税,收税范围延伸到了一些具体的有毒有害物质。同时国务院明确提出,环保税属于地方税。因此,不同地区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税率,有的地方可能较高,有的地方会稍低,不会有一个统一的税率值。环保税的收税计算,一是按照排污量,二是折算成污染当量。每污染当量对应一个税率,其中一类污染物的污染税率会非常高。
二氧化硫作为硫酸行业主要的排放物,环保税法规定其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从各地公布的税额来看,此次二氧化硫受到了多地严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江苏等地的二氧化硫税额均超过国家最低标准的4倍。
各省份二氧化硫环保税税额标准
省份 |
二氧化硫应纳税额标准 单位:元/污染当量 |
北京 |
6.65(2018年) 7.6(2019年后) |
天津 |
6 |
河北 |
9.6(与北京相邻的13个县) 6(石家庄、保定、廊坊等地) 4.8(唐山、秦皇岛、承德等地) |
河南 |
4.8 |
山东 |
6 |
山西 |
1.8 |
安徽 |
1.2 |
江苏 |
4.8 |
浙江 |
1.4 |
广东 |
1.8 |
福建 |
1.2 |
广西 |
1.8 |
贵州 |
2.4 |
海南 |
2.4 |
湖北 |
2.4 |
湖南 |
2.4 |
江西 |
1.2 |
云南 |
1.2 |
重庆 |
3.5 |
四川 |
3.9 |
辽宁 |
1.2 |
吉林 |
1.2 |
黑龙江 |
1.8 |
甘肃 |
1.2 |
宁夏 |
1.2 |
青海 |
1.2 |
陕西 |
1.2 |
新疆 |
1.2 |
附:各省份环保税税额标准
各省份环保税税额标准
省份 |
各地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标准 单位:元/污染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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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 |
水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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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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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2018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为6.65元/污染当量、7.6元/污染当量;其他大气污染物的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 2019年1月1日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税额标准分别调整为7.6元/污染当量、8.55元/污染当量。 |
2018年化学需氧量税额标准为5元/污染当量,氨氮税额标准为4.8元/污染当量,第一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其他类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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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一)二氧化硫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二)氮氧化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8元; (三)烟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四)一般性粉尘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6元; (五)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
(一)化学需氧量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二)氨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7.5元; (三)其他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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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一档:9.6元, 二档:6元, 三档:4.8元, |
一档:11.2元。 二档:7元。 三档: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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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4.8元 |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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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是国标下限值的5倍!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常规排放源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由1.4元提高到3元, |
水污染物(其他污染物)由0.9元提高到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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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1.8元 |
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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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固体废物、噪声等按税法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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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4.8元 |
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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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8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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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 |
1.8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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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 |
五项重金属、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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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 |
1.8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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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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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
2.4元 |
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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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
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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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2.4元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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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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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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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
3.5元 |
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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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
3.9元 |
2.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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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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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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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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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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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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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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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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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1.2元 |
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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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环保税计算方法及案例
环保税计算方法
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 = 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 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 = 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a.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b.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c.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d.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水污染物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注: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5、0.02(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选取前五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总汞:20000×1.4=28000(元)
总镉:2000×1.4=2800(元)
总砷:500×1.4=700(元)
总银:500×1.4=700(元)
总铅:400×1.4=560(元)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对同一排放口中的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和总有机碳,只征收一项。按三者中污染当量数最高的一项收取)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挥发酚:125×1.4=175(元)
总有机碳:20.41×1.4=28.57(元)
氨氮:12.5×1.4=17.5(元)
2.大气污染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某企业8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假设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2元计算,这家企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企业8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注: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95、0.87、16.7、10.75(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
选取前三项污染物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
氟化物:11.49×1.2=13.79(元)
二氧化硫:10.53×1.2=12.63(元)
氯化氢:9.3×1.2=11.16(元)
3.固体废物环保税计算案例
假设某企业8月产生尾矿1000吨,其中综合利用的尾矿300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贮存200吨,计算这家企业8月尾矿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1000-300-200)×15=7500(元)
4.噪声污染环保税计算方法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如下图所示)

备注:
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应纳税额;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两处以上噪声超标,按照两个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2.一个单位有不同地点作业场所的,应当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合并计征。
3.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昼、夜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累计计征。
4.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15天的,减半计算应纳税额。
5.夜间频繁突发和夜间偶然突发厂界超标噪声,按等效声级和峰值噪声两种指标中超标分贝值高的一项计算应纳税额。
附:不/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不/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况
不需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可免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